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什么是隐私权?
要了解隐私权,首先要了解隐私的概念。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公民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也包括公民的内心世界及私人生活安宁。概括地讲,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两部分内容。隐私不同于阴私,阴私是男女两性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是一个贬义概念;而隐私的内容要比阴私广泛的多,其本身也不包含贬义。
与隐私的概念相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而直到19世纪末才出现的一项人格权。它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在促进人类发展的同时,侵扰个人的技术手段也日益发达,干涉他人生活秘密与安宁的案例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活质量,不利于公民的个人发展以及个性的完美。而隐私权制度的确定,一方面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予以法律救济,从而极大保证了公民的生活安宁与幸福。
从上述的隐私权的功能及意义来看,隐私权应当是公民专有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至于法人的秘密,应当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出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隐私权的内容是什么?
隐私权保护个人不原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
1、私人信息保密权。私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是公认的,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内容。现代社会由于通讯、交通、计算机及网络等技术的飞带发展,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威胁,而最易遭侵犯的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秘密受隐私权保护,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否全部私人信息都受隐私权保护呢?从国外立法来看,很多国家的立法者只是笼统地将个人信息纳入其法律的保护范围,没有对私人信息作明确地分类。许多学者也主张,总体上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归有个人隐私的范畴。然而,人是社会的人,私人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保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相互间私人信息的了解而进行。因此,所有私人信息都受隐私权保护没有必要。然而,由于社会环境、国家、民族文化等等的差别,对于哪些私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往往不易确定,法律也不可能列举所有应该受隐私权保护的私人信息,所以,哪些私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往往具体到个案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予以判定。但大体上讲,下列私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
(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
(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不受法刺探或公开。
(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4)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
(5)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
(6)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美国学者布兰迪斯和沃伦认为,是“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因而私人生活免受干涉应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确,自己拥有一片私人生活领域,休养身心,免受他人干扰,是公民生活幸福的必备条件。这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私人生活免受干扰包括职下内容:
(1)公民的个人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的活动及住宅内的活动不受非法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2)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3)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