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吊销程序
法律援助
一、采矿权吊销程序
实践中,较多行政机关对注销、撤销、吊销的法律概念不清楚,适用情形也经常弄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撤销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法律状态进行的认定,具有补救性质。注销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超过许可期限,被许可人死亡或主体资格丧失等。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过程中实施或出现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吊销是因当事人违法引起的,吊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非法采矿处罚程序
以非法采矿罪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采矿权吊销程序”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采矿权在申请以后也是需要缴纳相关采矿费用的只有在逾期不交纳或者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况下才会被予以吊销间。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实践中,较多行政机关对注销、撤销、吊销的法律概念不清楚,适用情形也经常弄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撤销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法律状态进行的认定,具有补救性质。注销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超过许可期限,被许可人死亡或主体资格丧失等。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过程中实施或出现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吊销是因当事人违法引起的,吊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非法采矿处罚程序
以非法采矿罪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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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