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

法律援助

    

寻衅滋事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待统一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条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
    

可见具有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须“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何谓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目前在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司法机关作为犯罪的标准可能相差很多,因而本罪在学术界也是颇为争议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口袋罪。
    

2001年7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寻衅滋事具有了进一步可操作的标准,并被全国各地方公、检、法部门作为罪与非罪的依据之一。依据该《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很显然这一规定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为办案单位提供了具体的罪与分罪标准。但应当看出这一规定很难在其他省市统一。
    笔者不久前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办案机关就颇有小题大做之嫌疑,笔者就在辩护词中引用了上述标准,可庆幸的是人民法院还是基本上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但我仍感到不安,因为类似的案件很多,各级司法机关适用的标准很难统一,这样很难保证法制的统一,不可能每件案子都是幸运的。
    为此,笔者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对此条规定具体化,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2008425

相关文章!
  • 盗窃罪多长时间能判刑

    盗窃罪判刑多久?拘留多少天?能否判缓刑?本文详细解答了这些问题,包括判刑时间、拘留天数以及缓刑适用条件。了解这些知识,有助于维护自

  • 什么条件下可以立案集资诈骗罪

    可以立案集资诈骗罪的条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等情况的,可以予以立案,并会对行为人处予三年以上七

  • 集资诈骗立案有人数要求吗

    集资诈骗立案并不依赖具体人数,而是看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涉及人数多寡会影响案件严重性和量刑。法律对集资诈骗有明确规定,需结合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