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利期限

法律援助
  一、什么是表演者权利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例第33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者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获得表演权许可的表演者对原有作品作艺术性加工、创作、再现、这些行为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因此,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人,后者属于表演者。正是由于表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作水平与领悟能力怕差异,使得同样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为不同。所以,法律要对含有创作性的表演予以保护,赋予表演者相应的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权利类型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利是民法领域中著作权的一种,是民法中对于表演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确认。表演者权利分为两种类型:
       (一)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也称姓名受尊重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其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相同,表演者可以署名、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艺名。不同艺术形式的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
    (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
    (2)有些节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
    (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
    (4)通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也称表演受尊重权,类似于著作权中的尊重作品权。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出来的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即便是人物形象也不同于表演者的本来形象。
       (二)财产权利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的财产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凡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各种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各种行为均应该属于表演者的财产权的范围,其根本原因是表演者的表演和创作、表演者权和著作权在性质上的基本一致。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表演者权利期限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表演者权利期限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知识产权法这方面内容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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