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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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认定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由一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为单独作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分割使用的两种情况,前者是每个作者的创作成果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无法指出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位作者创作的。如甲乙二人共同创作一本小说,经过共同构思,最后成稿,小说凝聚着两个人的创作成果,浑然一体,无法独立地将甲或乙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后者是每个合作者的作品都可以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加以使用。如一首歌曲为二人的合作作品,但词曲又可以分开,由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是在作品进行创作前,也可以在创作过程中产生。如果合作作者之间没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则很难产生合作作品,因为这样他作出来的作品在内容、形式、风格上难以达到和谐统一。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作者都共同进行了创作活动。即合作作者共同在创作中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作出直接的创性工作。如对作品的构思,材料的筛选与整理,执笔撰写等。而任何一方不能仅仅因提供了辅助性劳动而主张其合作者身份。
    (3)创作出的作品是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一件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可公割使用)。如果一件作品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则属于合作作品;否则,或者是单独作品,或者是组合作品、集合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三、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我国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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