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释义 | 各征收分局: 为了做好1996年度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1996年度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设立在深圳特区的内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依法进行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具体范围包括:银行,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保险,指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通业务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办法: (一)纳税人先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领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不论盈亏,均应对本单位1996年度经营纳税情况进行“自核、自查、自报”工作,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规定附送年度决算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三)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在内实行汇总缴税的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总行、总公司)报送年终报表的同时,须向本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资料。 (四)宝安、龙岗的金融保险企业汇算清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汇算清缴期限: 1997年4月30日以前,由企业自核、自查、自报并办理税款缴纳手续。从5月1日起开始由税务机关例行纳税检查,对逾期申报及被检查出来的税收问题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应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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