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赔偿和赔偿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有法律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过错行为主要有: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应当指出,这是一项限制性列举条款,不能扩大对法律过错行为的解释。换句话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必须得到赔偿。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吸毒、赌博等情况,给受害方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不容低估,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二)请求方不能确定过错行为。所谓“未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对方没有过错,而是具体指申请人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配偶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律过错,例如与他人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另一方有过错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所决定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产权,不能直接反映在某些物质利益上。它主要是一种精神寄托和愉悦,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尊重,家庭和谐稳定,赋予人们精神力量,当过错方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时,这必然会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由此造成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失;但是,当不法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身伤害,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非不法行为人,也有权要求赔偿;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赔偿。这些物质损失应由过错方赔偿。 (IV)离婚必须由法律过错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仅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我不会接受的。“可以看出,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但只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指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还要求离婚的对象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比如隐瞒婚前医学上不应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而导致的离婚,则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空间。同样,该制度也不适用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重婚还是家庭暴力,只要导致婚姻破裂,都可以在离婚时申请赔偿。因为它给无辜的一方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精神伤害。同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我们应该在必要时保留证据,能很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 再婚后离婚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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