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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对抢夺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释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一千元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五百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一万五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百分之五十(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增加刑罚量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较微、危害不大的。综上可知,我国对抢夺罪的处罚一般是按照犯罪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尽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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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