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因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二人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则店面为陈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陈女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陈女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女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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