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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不应是“无限责任”
释义
    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我们都能理解,当前虚假广告泛滥,确实有那么一些“有奶便是娘”的明星在误导消费者,但立法却不能使性子,更不能有病乱抓药。
    事实上,单就明星代言而言,一定程度上讲,一种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是受害者。因为明星不是技术监督局局长,也不是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他(她)不可能也无力在履行了详细审查一种产品的各项手续和证照等法定义务后,还去保证该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不出任何纰漏或问题。而经营者给明星呈出的相关手续和证照,都是有关部门核发的。在这里我想问一句,有关部门已经“担保”过的合格产品出现问题,“倾家荡产”的不是有关部门,而是明星,这说得过去吗?
    我这样说,绝不是说明星在其所代言的产品出事后可以逃脱干系,但很显然,这种连带责任不应是“无限责任”。比如我们可以要求其出于道义退还代言费或根据情节加倍乃至成倍偿还,但要其为自己并不知情的错误“倾家荡产”就未免太过蛮横了,这么做不仅曲解了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里的连带责任定义,对法律造成伤害,还势必阻碍我国食品业及广告业的良性发展。望立法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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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