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是否无效 |
释义 |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是否无效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越权代理合同一般是不能生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越权代理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认的才有效。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单位犯罪采用的是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处以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罚,两者处罚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作为一个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企业的行为负责,切实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否则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较为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有: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二)走私类犯罪; (三)商业贿赂类犯罪;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五)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六)非法经营类犯罪。 三、法定代表人可以做担保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是否无效的相关知识,越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理行为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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