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缔决定下公安如何执行 |
释义 | 一、取缔决定下公安如何执行 取缔决定下公安按以下情形执行: 1.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2.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3.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二、取缔和吊销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取缔和吊销的区别是,取缔是我国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含核准和登记)及(或)营业执照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擅自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商业活动而经常采取的行政处理行为之一。吊销是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非相对人申请,而由有权机关依职权强制终止其他资格、资质、身份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取缔是对根本没有经过批准的主体强制终止,吊销是指强制终止已经批准的主体资格等 ![]() 三、取缔企业还可以重新做吗 不能的,以被吊销企业在工商系统以被锁定,无法再次开通,只能重新办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引用法条: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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