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吗 |
| 释义 |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吗 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对于一些商量好的事情在没有写近合同之前也是有效力的,这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不清楚的朋友就需要有所了解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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