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巧用劳动合同期限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
释义 | 一短二长无固定也无妨 张律师结合多年从业经验,提出“一短二长无固定也无妨”的建议让在场HR眼前一亮。张律师指出,所谓一短,即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以一年短期限为宜,通过一年时间来观察录用人员是否完全符合企业要求较准确、客观、易操作。所谓二长,即通过一年录用期的观察,如符合企业要求,可以签订三年以上长期劳动合同,或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律师表示签订此期限劳动合同好处有三点: 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 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变因素导致纠纷。因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损失一个月补偿金但能降低其他纠纷风险,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补偿金,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续签环节,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更有利。 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讲究 无论签订何种劳动合同都不可避免一些解除风险。那么,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做到降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张律师为HR支招,一是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有据可依。二是即时通知,支付补偿金。三是入职一个月内,稍滞后一些签订劳动合同。 张律师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企业正确对待。比如“未通过试用期”这一理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而是要以其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为理由,那么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即明确企业录用条件基本要件,在录用前予以告知,做到合理、合法、有据可依。 另外,劳动合同法同样保护企业对于自由用工的选择权,对于某些确实不符合企业录用标准人员,即使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支付相应补偿金后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对于一些基础性生产岗位员工,短期内可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张律师表示只要未超过30天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稍滞后方式来降低用工风险,即入职29天以内可以暂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那些无诚意或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简化程序、节省人力资本。 编辑推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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