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向有关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其他罪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那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结实,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
刑法规定的自首成立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以下备件:(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
众所周知,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而且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是很重的。不仅仅是贩卖毒品会被处罚,甚至吸食毒品以及持有毒品都是会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毒品危害个人、家庭、社会,持有毒品是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扰乱,必须依法惩处。非法持有毒品罪量
现实中,要是有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话,那么会根据持有毒品的数量定罪处罚。即使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也是会给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