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律援助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案例:
重伤两岁婴儿 北京一保姆被判1年赔偿17万
【正义网北京200311月12日讯 通讯员赵成杰报道】因疏忽大意致自己看护的两岁婴儿被烫伤的保姆张某,日前被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蓉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2002年7月中旬的一天,北京市怀柔区农民袁清云(女,54岁)在劳务市场碰到了老家邻村的张某,张提出请袁看护自己的2岁的孩子晓蓉,每月报酬350元。袁同意后,就开始在张家当起了保姆。9月28日7时许,晓蓉的父母上班走了之后,家中只有袁清云、晓蓉和晓蓉的哥哥晓林,晓林还在里屋睡觉。袁把晓蓉放在了一个儿童小推车内,自己到厨房热奶。而离小推车仅一米的地方是一张铺着塑料桌布的桌子,桌子上放着袁灌满热水的暖壶。突然,只听"砰"的一声,随之而来的是婴儿的哭声。袁赶紧跑出来,发现暖壶倒在桌子上,流出的热水将婴儿烫伤。之后,晓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晓蓉的损伤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庭审中,原告晓蓉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袁清云赔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4万余元。袁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未提出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力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清云受雇看护婴儿期间。没有尽到看护职责,致使婴儿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告晓蓉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持刀误伤他人 赔偿后照样进班房
[检察日报2000年10月25日]近日,河南平项山市新华区法院审结一起致人重伤案。被告人苗战国因酒后持刀寻事,误伤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今年30岁的苗战国是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矿准备队工人,1998年6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苗战国因在工作中与本单位工人刘铁成发生争执,于是酒后苗到刘家理论,并与刘及其妻子王莉等人争吵、互骂和厮打。苗战国恼羞成怒,就回其住处持菜刀快速下楼,在下二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狭窄、阴暗,苗所持菜刀将上楼的邻居方爱霞左手掌致伤。之后,苗战国持刀下楼,乘刘铁成不备将刘及其妻王莉砍伤。当晚苗战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方爱霞左手掌损伤,其中2-5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属重伤,刘铁成及王莉的伤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后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苗战国自愿赔偿方爱霞经济损失6000元(已当庭支付),刘铁成、王莉也自愿放弃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战国因故与同事发生争执后,在酒后持刀找他人寻事的途中,因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苗战国能够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