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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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相信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
    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夫妻在离婚时,一定要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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