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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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几条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具体包括五个部分、二十四种罪名:
    1.货币犯罪。如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等,侵害的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罪。如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等,侵害的是国家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3.破坏金融票证、存贷款管理秩序罪。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信贷资金罪等,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票证和存贷款管理制度。
    4.破坏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秩序罪。如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侵害的是国家关于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及买卖制度。
    5.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罪。如逃汇罪等,侵害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上述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根据情节轻重,明确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破坏金融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2.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法律网提醒您,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伪造货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里所讲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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