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交房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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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刁,在滨江道有两间门面房。2004年年初,我将这两间门面房租给边某经营服装生意,并与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5年,从2004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底止,每月租金5 000元,于每月1号之前交付。合同签订后,我们则按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了《房屋租赁证》。
    在租用前期,边某每月按时给我交纳房租,双方相安无事,合作还算愉快。可是自从 2005年3月起,边某便不再按时交纳房租。我找了他好几次,他都以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要求延期支付租金。我看在边某以往表现良好的基础上多次答应了他的要求。但转眼之间半年过去了,边某还是没有交纳租金。我多次找边某协商,但边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于是我提出解除我们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收回房屋。边某则以租期未到我无权收回房屋而拒绝了我的要求,坚持拒绝搬出房屋。
    请问:承租人不交房租,我该怎么办?
    律师专线解答
    刁先生,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您与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据您说述,边某自2005年3月起,以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租金,您基于你们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曾给他多次缓交租金的机会,但是6个月后边某还是拒不交付租金。因此,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就该事件而言,边某已拖欠租金累计达半年以上,这表明边某违约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故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您还可以要求边某将房屋租金补齐,并支付违约金,在限期内搬出房屋。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逾期不交租金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引用法条:
    [1]《房屋租赁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二十七条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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