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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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分公司和子公司这样的词语,那么公司法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就为您答疑解惑。
    公司法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有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子公司是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内容不同,具体体现在出资上。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资料:
    1. 分公司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营业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 子公司的特点: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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