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法律援助一、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如下:
1.两者处于合同订立的两个过程;
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一致则视为未作出承诺,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