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辞退赔偿标准

法律援助
  一、职业病辞退赔偿标准   1、一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二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三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四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六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七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八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九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十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 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法怀孕期间辞退如何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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