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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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在商业领域内所进行的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学说和立法均不尽一致。代表性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凡利用诈欺之手段出售其产品,以及厂商之行为,其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之商品或企业解体,有时尚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受到打击之行为。(2)所有以欺骗任一厂商之顾客为目的之行为与手段。(3)不注意或恶意地在竞争中侵害他人基于工商结构之权利的事实。在立法中,代表性的定义有:(1)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2)违反工业或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行为。(《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样板法》第50条)。(3)以欺诈或其他违反善意原则之方式,滥用经济竞争者。(《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尽管学说和立法例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反“诚实”、“善良风俗”等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根据良好道德标准,对经营行为作出的一种判断。良好道德的概念还必须与各方面的竞争(如质量、价格、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竞争)的特殊做法相适应,不能将开展竞争所必须采取的、但不太合乎情理的措施也视为不正当竞争。中国还没有制定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中也未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根据中国具体的实际情况,特有的立法语言以及国际上的通用惯例,一般认为,在中国,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市场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在生产,服务、流通及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内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不当的经济利益,以至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