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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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
    (一)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二)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三)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注意事项
    税务总局温馨提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操作指引和申请表,您可到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并下载。可到所在单位提交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或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填报信息给所在单位办理扣除。如您在领取2019年1月工资前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申报扣除信息,可在以后月份向所在单位提交,税务部门会予追补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各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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