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需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需什么条件
1.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差异
1.设立目的:
(1)破产清算旨在消灭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2)而破产重组则是为了挽救企业,通过采取保护性措施,对企业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整合,以实现企业的复兴。
2.价值功能:
(1)破产重组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
(2)而破产清算则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3.具体措施:
(1)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
(2)而破产清算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
(1)破产重组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2)而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三、特别清算流程概述
1.特别清算是一种由法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与并监督的清算方式。
2.在特别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清算组成立后,需要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4.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宣告破产。
5.特别清算还包括登报公告等程序,以便广大债权人知晓清算事宜并及时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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