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法律援助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税发[2005] 51号文件;
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
二、指南:
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1、出口退税登记办理的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5] 51号、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应在取得进出口权30日内携带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持政府批准证书)、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国税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请到杭州市商业银行涌金支行办理出口退税专户的开户手续(办理出口退税专户咨询商业银行涌金支行,咨询电话87160158).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5] 51号、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携带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持政府批准证书)、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国税局领取《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表》,办理变更手续,并交还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企业需要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5] 51号、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办税大厅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表》,办理退税清算注销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4、外贸企业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外贸企业在收回出口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进货发票),首先将其出口信息录入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税的网上预审,即碰对海关报关和增值税发票信息。预审成功后,作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注:正式申报必须在自海关报关单出口日期计算90天内进行。如无信息应将收齐的原始凭证送到办税大厅进行无信息备案。正式申报实行数据网上传输,待数据传输后,须将纸质出口凭证(报关单、进货发票、出口发票)装订成册报送至办税大厅申报,并取得退税部门签字受理单后正式申报即告完毕。正式申报后20个工作日左右,可进入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审批通知单模块查询审批结果。
5、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生产企业收回出口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首先进行出口退税的网上预审,即碰对海关信息。预审成功后,在增值税申报期内作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注:(正式申报必须在自海关报关单出口日期计算90天内进行。如到期日在该月的15日后,则该单证可于次月的15日前作正式申报,过期应作内销处理)。然后将原始纸质出口凭证(即报关单、出口发票)装订成册在每月15日前报送至各主管税务局(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并取得退税部门签字受理单后正式申报即告完毕。每月月底前,进入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审批通知单模块查询审批结果,根据退税机关的审批退税数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