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终审败诉,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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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国乔丹终审败诉,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1、中国乔丹终审败诉
早在2012年10月,NBA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中国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当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中国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了飞人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提审该案。
根据此次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该案再申请人为迈克尔乔丹,被申请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为中国乔丹体育。案件的争议商标“第6020578号”由上方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同意迈克尔乔丹的全部诉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但对于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
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中国乔丹终审败诉,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叫做商标侵权、当发生了商标侵权的时候应当如何认定以及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国乔丹终审败诉,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1、中国乔丹终审败诉
早在2012年10月,NBA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中国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当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中国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了飞人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提审该案。
根据此次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该案再申请人为迈克尔乔丹,被申请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为中国乔丹体育。案件的争议商标“第6020578号”由上方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同意迈克尔乔丹的全部诉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但对于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
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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