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法律援助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及表决行为,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地位】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提议人数。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四条【决议】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会议决议】 参加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人数超过公司股东代表人数半数,同时,其代表的总股本超过公司总股本半数以上时,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方为有效,否则为无效会议。
第六条【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公司所有股东单位召开股东会的事宜,并提供需会议审议或批准的各项议案、报告等相关的文字材料。
第七条【委托授权】股东单位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须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组织者出示和递交授权委托书,不出示和递交授权委托书的,公司股东会的组织者对其授权关系不予认可。
第八条【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召开前,股东代表应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议案、报告等文件材料提前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意见,以便公司整理采纳。
第九条【议案的讨论】股东代表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议案、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就各项议案、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异议处理】股东代表对议案或报告中的某个问题有异议时,只要该问题不是有损于股东、公司和国家及社会利益的重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股东代表不应据此推迟该议案或报告的表决,但公司应根据与会多数股东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议事方式】股东代表对股东会的各项议案、报告,一般应采取判断性或决定性议事和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表决方式】股东会的表决形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决议有效条件】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下列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 董事、监事的任免;
(二) 增加股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
(四) 修改公司章程;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全体表决事项】须提交全体股东表决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决议形式】股东会的各项决议须书面作出,经股东会主持人签章(字)后分送各股东代表。公司股东会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和会议记录制度,以备股东查阅。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事项】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 股东会开会时间;
(二) 股东会开会地点;
(三) 股东会决议方法;
(四) 股东会基本程序;
(五)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要求】股东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到名册、股东名册、出席委托书一起,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整理,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解释权归属】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