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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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只有受欺诈人有撤销权,加害人没有撤销权。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须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是由于第三人丙的欺诈,须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甲才能成立撤销权。
    3、胁迫。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50条)。胁迫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胁迫人有撤销权。例如,甲胁迫乙与丙签订了合同,受胁迫人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甲和丙都没有撤销权。
    4、自始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本条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一种是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可撤销合同是指双方之间有一方缺乏意思合意。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但一方已经知道合同属于撤销合同时,而不履行撤销权的。该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们带来的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的话,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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