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向谁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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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同时由于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申请复议。当然,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有十项,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因此,从实际情况看,直接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比针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复议申请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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