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失业金领取条件
法律援助一、第二次失业金领取条件
第二次失业时,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失业人员仍有资格申请失业金。这些条件包括:
1.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需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失业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例如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等情况。
3.失业人员必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第二次失业的人员才能申请失业金。
二、失业金领取标准期限
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与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
1.具体来说,如果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年但不满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如果累计缴费满5年但不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而如果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则最长为24个月。
这意味着,缴费年限越长,失业金领取的期限也就越长。
三、失业金申领办理程序
申领失业金的程序相对明确。
1.当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经区劳动就业办失业科备案,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和照片到就业办失业科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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