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营养费标准如何确定和调整
法律援助一、交通事故伤残营养费标准如何确定和调整
交通事故伤残营养费标准确定和调整的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为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二、如何提起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诉讼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限规定是需要根据伤情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的期限一般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2.如果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