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是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内容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