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
那么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3.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那么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4.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5.如果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赔偿义务机关追责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追责制度。
1.具体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追责制度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往往难以适用。
因此,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除了对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外,还需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这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
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包括:
1.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自己的时间、事件经过、地点等信息。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2.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经过进行追责。
3.人民法院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审理,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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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