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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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多久
    1.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为九十天。这意味着,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去效力。
    2.在此期间,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尽快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法律依据与实践
    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该法条,当事人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将不发生物权效力。
    3.《民法典》也明确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条件,即在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
    4.在实践中,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交易等领域。
    5.通过预告登记,当事人可以确保在交易完成前对不动产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损失。
    
    三、办理预告登记材料
    办理预告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如果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且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如果涉及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是办理预告登记所必需的,当事人在准备这些材料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提交材料前,当事人还应仔细核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了解预告登记失效期限和办理材料后,你是否对预告登记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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