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预告登记房屋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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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谁是预告登记房屋权利人
    预告登记房屋权利人,即预告登记的申请人,通常是房屋的购买人。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将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意味着,在预告登记期间,虽然房屋产权在法律上仍属于开发商,但实际上,未经购房人同意,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限
    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限并非无限期。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
    2.这意味着,购房人需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正式过户,否则预告登记的保护将不再适用。
    因此,购房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的正式过户手续。
    
    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的法律效力。
    1.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从而将债权转化为准物权。这使得债权的义务主体变得不特定,能够对抗第三人,具有排他性。
    2.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将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
    即使未来的房产被转让人转让给他人,或者房产被他人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仍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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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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